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為增強本基金之運用,除基金來源外,得視需要情形,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或向政府各種專戶及各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配合使用。
前項資金之調度,應報財政部核准後辦理。調借資金或融通資金應付之利息與本基金貸出利息之差額,應以本基金所生孳息可能負擔之範圍為限。
本基金得視資金實際情況,提供財政部主管其他非營業特種基金資金融通;其作業程序,由財政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