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市政府全額負擔、中央與市政府分
擔以及中央全額負擔之項目,以確定市財政之自主性。中央不得將應自行
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