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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稅之統籌分配比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前項統籌分配之比率,行政院應每年檢討中央、直轄市、省政府財政情況
,比較其基準財政需要額與基準財政收入額之比率,必要時修正調整財政
收支劃分法有關各級政府統籌分配各稅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