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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市政府置市長一人,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
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前項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副市長,由市長報請行政院備查,市長辭
職、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
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除副市長一人、主計、
人事、警政及政風主管由市長依法任免外,餘由市長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