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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市議會議決事項,於本法施行後四年內,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期滿後
,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法律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中央法規牴觸
者無效。
前項議決事項無效者,應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第一項議決事項與法律、中央法規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