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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下列各款為市自治事項:
一、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事項。
二、市地政事項。
三、市教育文化事業。
四、市衛生環保事業。
五、市農、林、漁、牧、礦事業。
六、市水利事業。
七、市交通事業。
八、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九、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十、市都市計畫。
十一、市觀光事業。
十二、市工商管理。
十三、市建築管理。
十四、市財政、市稅捐及市債。
十五、市銀行。
十六、市警政、警衛之實施事項。
十七、市戶籍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八、市國民他宅興建及管理事項。
十九、市合作事業。
二十、市公益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及災害防救事項。
二十一、市人民團體之輔導事項。
二十二、市國民就業服務事項。
二十三、市勞工行政事項。
二十四、市社會福利事項。
二十五、市文化資產之保存事項。
二十六、市禮儀民俗及文獻事項。
二十七、市新聞事業。
二十八、與其他省、市合辦之事業。
二十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