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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省、縣 (市) 、鄉 (鎮、市) 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
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政府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
者,須經民意機闕之決議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