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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必要費用;在開
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前項各費用支給標準、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