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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行為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實施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實施。經異議人請求時,應以書面載明實施調查之內容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