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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憲法法庭應先確認被彈劾人之人別,訊問前應告知其下列事項:
一、聲請書所載彈劾事由及所涉法條。
二、得保持緘默,並得陳明不為答辯或拒絕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