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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審查庭大法官應於不受理裁定簽名或蓋章。
應送憲法法庭評決之聲請案,以憲法法庭評議確認之最後文本為原本。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原本以憲法法庭確認裁判文本評議紀錄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