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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筆試應考科目及各科成績占筆試成績比重,分組如下:
一、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家事事件法占百分之四十,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占百分之三十,刑事訴訟法占百分之三十。
二、財經事務組:民法、刑法、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占百分之三十,中級會計學、銀行實務及稅務法規占百分之四十,審計學占百分之三十。用人機關為高等行政法院,筆試應考科目民法、刑法改為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三、營繕工程事務組: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及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擬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占百分之四十,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及營建法規占百分之三十,政府採購法占百分之三十。
筆試每科一百分,筆試科目有成績為零分者,筆試不予錄取。
筆試錄取,始得參加口試。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為準。
甄審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按總分高低順序及職缺數,提請用人機關甄審委員會擇優決定正、備取人數,報請司法院甄審委員會審議。但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