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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甄審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簡歷表。
三、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四、其他應備之文件。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甄審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登錄及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法務部出具之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證明文件。
三、所屬律師公會出具之最近三年未曾因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受處置證明文件。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資格甄審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證書。
二、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或現任、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
四、任職機關出具之最近五年未受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