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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津貼,由用人機關比照現職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七○俸點及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八】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之標準發給。
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其訓練期間之津貼,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