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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專業能力:百分之七十。
二、敬業精神:百分之十。
三、品德操行:百分之十。
四、勤惰:百分之十。
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合格。訓練不合格者,不得申請重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