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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除第 17~20、33 條自公布日施行,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6 條
終局評議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即宣示判決。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但科刑判決,得僅宣示所犯之罪及主刑。
宣示判決,應通知國民法官到庭。但國民法官未到庭,亦得為之。
判決經宣示後,至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