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者,於懲戒處分生效日發生轉任職務效力。
前項受懲戒人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情事者,應於轉任職務之審定生效日屆齡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