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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應將收受前條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判決書之日期通知移送機關、銓敘機關及下列機關:
一、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通知司法院或法務部。
二、受懲戒人為法官,且受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或撤職之懲戒處分者,應一併通知法務部。
三、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處分者,應一併通知轉任職務所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