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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同一行為經司法院、法務部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後,復經職務法庭為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懲戒處分之判決者,受懲戒人之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於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或減少之範圍內,懲戒判決毋庸重複執行。
同一行為經職務法庭為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懲戒處分之判決後,復經司法院、法務部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懲戒判決之執行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