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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約定,訂約後預付部分費用,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
前項預付部分費用,以不逾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並載明已付之預付款須返還之情形及未能返還之處理方式;履約期間逾一年者,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以各年金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