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於本小組成立時,應一併指派三人以上之工作人員,就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會議資料,並辦理簽核、通知本小組開會、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其中一人應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但任務事項單純者,工作人員得少於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