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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於一小時內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對象,進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
前項資通安全事件等級變更時,公務機關應依前項規定,續行通報。
公務機關因故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方式通報者,應於同項規定之時間內依其他適當方式通報,並註記無法依規定方式通報之事由。
公務機關於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方式通報之事由解除後,應依該方式補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