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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發生機關。
二、發生或知悉時間。
三、狀況之描述。
四、等級之評估。
五、因應事件所採取之措施。
六、外部支援需求評估。
七、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