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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機關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之資通系統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C 級。
前項所定自行或委外設置之資通系統,指具權限區分及管理功能之資通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