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但該機
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