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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三條之調查結束後,應基於所徵集之檔案資料及當事人之陳述等調查結果,撰寫包括歷史事實之原因分析、經過、影響與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等內容之調查報告初稿。
本會應就前項調查報告初稿聽取利害關係人、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意見,並作成紀錄,詳實記載反對意見及相關建議;其不予採納者,應於調查報告敘明不予採納之理由。
調查報告經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作成公開之決議,除含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外,應以公告或網際網路等適當方式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