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