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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於施行後尚未獲核發或換發者,依本辦法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一併核發或換發稅務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其應具備之資格及程序,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經審議或審核通過者,發給本辦法施行後之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及依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發給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