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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就權利回復申請為准駁之決定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委員會議,得通知系爭財產之管理機關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