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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或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已逾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者,本會得逕行駁回之。
申請人無法證明其為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者,本會得駁回之。
本會應於受理權利回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