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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費用之發給程序及範圍如下:
一、醫療照護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醫師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單據,向隸屬機關申請核實發給。
二、安置於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就養所需費用,由受安置機構檢具費用單據按月或按季向隸屬機關申請發給;非由該機構申請之就養項目費用,由申請人檢具費用單據,按月或按季向隸屬機關申請發給。
三、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該照護機構費用單據及其他就養項目費用單據,向隸屬機關申請核實發給。
四、自行聘僱照顧服務員或個人看護居家就養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僱傭合約及相關費用單據,向隸屬機關申請核實發給。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各款合計請領之總費用不得超過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就養基準。隸屬機關應將前項各款所定費用發給情形,函復申請人或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
受安置就養人員,自執行特種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之日起至安置就養之日止,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護理之家及自行聘僱照顧服務員或個人看護就養之費用,得依本辦法所定基準及程序申請補發。
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政府補助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差額;已達本辦法所定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