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核定給與安置就養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原核定:
一、未於指定期間報到或未實際進住榮家、榮院護理之家或附設住宿式機構。
二、未實際進住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
三、未實際聘僱照顧服務員、個人看護或因個人意願放棄。
經廢止安置就養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重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