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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醫療照護或安置就養,由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二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確定全失能或半失能之日起,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
一、申請醫療照護: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公務人員失能等級證明書。
(二)主管機關出具之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證明書。
二、申請安置就養: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公務人員失能等級證明書及巴氏量表。
(二)主管機關出具之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證明書。
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二人,不能申請或無人申請時,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隸屬機關之業管單位應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