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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獎金核定後,本會應即通知舉發人具領;舉發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具領。
舉發人於核定前死亡者,應通知其繼承人具領。
舉發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接到本會通知送達後之次日起五年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或出具書面委託他人領取獎金。逾期者不得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