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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