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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如下:
一、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
二、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不當取得財產之人。
三、其他依本條例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