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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會應就業務執行現況與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進度,即時公布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並應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