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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大法官助理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司法院者,司法院於聘用年度終了前,得參酌所配屬之大法官綜合大法官助理草擬之文稿品質、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當年度之綜合初評及是否續聘之建議,予以考核。
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助理之適任性,並視其情形,解聘或屆期不予續聘。
司法院對於前項解聘,或於聘用期間因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而予以解聘者,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