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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大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應經大法官核可後,依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或其他差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