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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大法官助理應實施到職訓練與在職訓練。
前項到職訓練為六小時,應於到職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在職訓練每年度至少應有十八小時,應於年度內完成。
大法官助理到職之當年度,得經核可免除全部或一部在職訓練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