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應填具職務交代清單及造具下列清冊(附表二):
一、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
二、財物事務清冊。
三、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移交應另造具單位章戳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