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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院長交代由總統派員監交。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交代,由本院院長監交。
本院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交代,由本院秘書長監交。
本院院本部經管人員交代,由本院院長派本院秘書處人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交事項尚未結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監交人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