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遠距審理筆錄或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端傳送至遠距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或其他文書以科技設備傳回法院端。
陳述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陳述人、遠距端法院或機關將結文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端。
前二項筆錄、結文或其他文書以科技設備傳送於法院端者,其效力與提出經簽名之文書同;法院端應列印該簽名之文書附於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