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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單位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本會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