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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轉任法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資格。
前項審查小組委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本會委員(當然委員除外)互推代表二人及司法院院長指定之人員兼任,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
第一項所稱資格,視其申請方式分別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其年資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或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者,算至申請日前一日止。
二、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者,算至提出同意書前一日止。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類、專門著作等文件(以下稱文件)之格式、件數、類別等事項,由司法院另定之。
申請人如未繳齊第四項應備之文件,司法院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