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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核定給與就學費用補助之學生,在學期中有休學、退學、開除學籍、退出實驗教育或因故停止實驗教育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給與補助;已發給之各項補助,不予追繳。但復學、再行入學或再行參與實驗教育時,於休學、退學、退出實驗教育或停止實驗教育前,該學期已領取之補助,不得重複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