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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先依其原軍、文職身分向權責機關申請受傷、身心障礙、失能或死亡慰問金後,再依本標準申請慰助金。
依本標準發給之慰助金,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項給付,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額,已達本標準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
一、慰問金。
二、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
三、保險給付。但保險係依法律或法規命令之強制性規定辦理,且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有負擔保險費者,其給付免予抵充。
四、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發給之安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