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於特種勤務安全維護區行使職權時,為制止、排除現行或即將發生對安全維護對象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危害行為或事實狀況,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禁止人民進入安全維護區內或採取其他即時強制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