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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衛生福利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提供特種勤務期間,必要之緊急醫療救護協助事項。
二、提供國內、外重大疫情狀況並進行安全評估事項。
三、提供國內、外各項法定傳染病監測與通報事項。
四、依特種勤務需求,提供及督導衛生單位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相關事項。
五、提供與特種勤務有關教育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