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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交通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特種勤務車輛定期檢驗暨牌照核發、專案檔管事項。
二、提供鐵路(高鐵)、公路(國道)、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調度與安全管制事項。
三、提供總統府週邊空域(R48 限航區)飛航管制與通報事項。
四、提供民用航空器遭劫持及發生重大空難事件通報事項。
五、提供氣象即時觀測、預報、警報相關事項。